公共空間飼養動物,是愛還是虐待?
被忽略的虐待,街頭圈養小動物行為
被忽略的虐待,街頭圈養小動物行為
全文刊載於 愛兔季刊 -no.9
動保議題除了棄養與救援之外,還有一個經常被社會大眾所忽視的議題,那就是小動物公共空間的圈養問題,其時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一些飼主將小動物們(如兔子、寵物鼠或鳥禽)直接以籠舍圈養在騎樓上、水溝邊、防火巷內甚至停車場等公共區域,美其名是通風、好照顧,但是這些地方真的適合飼養嗎?
泉州街邊飼養案件
長毛兔須忍受殘酷的日曬 / 已膿腫腐爛的下顎
這些地方真的適合飼養嗎?
以寵物兔為例,若飼主將其養在戶外公共空間,即使給予籠舍的保護,但小兔子終其一生都必須要忍受烈日、寒風、雨水等環境侵襲,再者生性膽小的兔子還必須面對無時無刻犬隻吠叫、野貓的撈抓與調皮小孩的戲弄等等,更差盡的飼主也可能連夜晚也不願意帶回室內。這個問題不只是發生在兔子而已,鳥也是、鼠也是,少部份被鐵籠圈養的小貓小狗亦然。我們甚至可以很篤定的說,當小動物被圈養在公共空間時,這種行為根本就是一種精神虐待!
十元商店飼養案件
雜貨店門口飼養(注意旁邊的犬隻) / 因緊迫全身脫毛與瘦弱
每當志工詢問飼主為何養在戶外公共空間時?嫌棄寵物味道、嫌棄排泄、不能接受毛髮飛舞、認為給路人互動很好、甚至覺得讓人餵食省飼料等荒誕的理由都有,但既然如此嫌惡卻又為何要飼養?難道只為了要滿足自己擁有寵物的慾望嗎?飼主愛養卻又不願意負擔環境整理責任,這種占地圈養的行為其時在台灣城市的街頭巷弄中經常可以發現,成了台灣推動成為友善動物社會的諷刺現象。
圈養內的悲慘世界
這些被圈養在公共空間的小動物們,健康情況大部分都是的極度悲慘的,小動物與飼主間的互動只有每日的餵食與偶爾的摸頭,大多數的動物在其狹小的籠內世界只能與自己的排泄物及不潔的食物作伴,而長期缺乏與飼主互動的結果,讓小動物在飼主視線以外的身體部份全都是病,且飼主大多都沒發覺。這些小動物的健康問題大多只有在志工前往關切時,透過志工的逐一翻身檢查才會發現下半身發黴了、指甲斷裂了、股間脫毛了、骨折了、皮膚病了、甚至下半身潰爛了.......
這樣飼養,真的會比較好嗎? (正面看似乎沒事)
同樣的情景,動物們翻身一看幾乎都爛光了
根本就該完全禁止這種佔用公共空間圈養的行為根本就該完全禁止!當飼主與寵物間的共同生活已被嫌棄時,飼主與寵物只剩下流於形式的餵養,被嫌棄在外的動物只剩下沒有尊嚴的苟活與疾病共存。佔地圈養隨之而來的就是飼主與鄰人間的佔地糾紛、環境糾紛、衛生糾紛與公共安全糾紛等等....只為了想養動物,卻讓更多人討厭動物,這是飼主想要的嗎?
社區美食街案件
切口銳利的門 / 水溝蓋上飼主的創意養法
切口銳利的門 / 水溝蓋上飼主的創意養法
由於動保法沒有對寵物的飼養地點做出明確規範,就算志工向縣市動保處提出檢舉,稽查員總是以飼主有給予食物、飲水,表示不構成虐待動物而草草結案,完全無視動保法第二十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需有飼主陪伴的規訂。當執法者寬鬆認訂時,這類行為就完全無法有效嚇止與改善,甚至要求飼主遷入室內免除日曬雨淋的權力都沒有,更別說即時帶離現場的合法性了。
台北市信義區案件
只因排泄直接進水溝很方便啊! / 日曬雨淋後腐爛的食物
可以怎麼做?現行動物保護法法令不週的狀況下,最根本的就是直接透過修法來補足目前的窘境,亦可由各縣市議會於自治條例中增列補強,甚至由縣市首長以行政命令直接下達禁止公共空間飼養動物。
- 動保法應明訂,寵物禁止飼養、放置或栓綁於任何人得以自由出入的公共空間。(或類似文字)
- 直接禁止飼主飼養於公共空間, 讓執法者沒有疑慮的放手稽查。
- 對照上述條款同時制定相對罰則。
- 縣市修改自治條例,將特定寵物業管理條例適用範圍擴大,禁止飼主將所屬寵物圈養在公共空間。
- 由縣市首長直接以行政命令直接禁止行為。
南昌路防火巷內飼養案件
被雜物遮蔽在防火巷內 / 門牙無法對磨幾乎要穿刺鼻子了